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核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核。省级及以上统考,当本考场规则与统考考场规则矛盾时,以统考考场规则为准。
第二章 考场规则
第三条 学生应在考核前10分钟随带学生证(省级及以上统考还应随带准考证)进入考场。不带有效证件或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省级及以上统考按当次统考规定),不准入场,并作缺考论。
第四条 学生应按规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置于桌面上以便查验。考前应配合监考人员清场。
第五条 学生应做好考前准备,考核时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随意离开考场。考核期间擅自离开考场被视为考核结束,不得重新返回考场。
第六条 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核中不得互相借用,学生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第七条 学生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将电子、通讯工具(需关机)或书本等物品集中放在讲台上或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第八条 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考卷如有字迹不清之处,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轻声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监考教师也不得回答考生有关考核内容的任何问题。
第九条 学生应保持卷面的完整性。
第十条 考核开始后30分钟内学生不准离场。30分钟后学生可以离场,但不得在考场附近喧哗。
第十一条 考核时间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迅速将试卷整理好,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收完考卷(含草稿纸等),点清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学生应严肃认真,遵守考场规则,自觉维护考核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管理,独立完成考核,不应有任何违纪、作弊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十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
(一)开考后,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电子、通讯工具或书本等物品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的;
(三)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核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故意扰乱考核工作场所秩序,或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或其它考生等扰乱考核管理秩序的行为;
(十)在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或口试、面试、写论文等形式的考核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生违背考核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核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作弊:
(一)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书本、纸条、胶带纸等文字材料(含在桌内、座位旁)或者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核的(开卷允许带的除外);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核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以任何方式(含口头、手势、通讯、书面等)传递或索要答案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核的(包括事后查出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核材料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的;
(九)考生间传、接物品(含文具)或者交换、拿取其他考生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考核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考核内容的;
(十一)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确属抄袭行为的;
(十二)买卖试题或答案(含假试题、答案)的;
(十三)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获取试题或答案(含假试题、答案)参加考核的;
(十四)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它手段篡改试卷或成绩者;
(十五)经查实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
(十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核资格和考核成绩的;
(十七)在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或口试、面试等形式的考核以及毕业论文中,以不正当手段(包括教师认定的抄袭行为)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核成绩的;
(十八)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在考核过程中,如考核工作人员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所列考核违纪、作弊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如实记录,及时报告主考,由主考认定及处理;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学生如考核违纪或作弊,学校应将相关事实立即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凡考核违纪或作弊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买卖试题或答案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以及其它作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协同作弊者,按本条第二款处理。
第十八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它手段篡改试卷或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凡考核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查看处分的,不准参加正常重考,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重考。
第二十条 考生对学校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向学校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原《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