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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学思政

福建商学院学生因病缺勤及追踪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22 12:22:22 浏览人数:

第一条 为加强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传染病疫情在学校传播蔓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学生日常考勤工作制度,详细掌握学生出勤及身体健康状况。辅导员为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班长为疫情第一排查人,共同负有本班级疫情监察和报告的责任。
第三条 学生应当学习和了解传染病的相关症状,经常开展自我身体监测,自行检查和报告,如发现自身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乏力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班长和辅导员报告,辅导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安排学生到学校医务室(或校外医院)就诊,由医务室(或校外医院)医生提出处理意见,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四条 辅导员应掌握所带学生出勤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照《福建商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加强学生的出勤管理。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详细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并认真填写《因病缺勤学生病因追踪登记表》,进行病因追查。班长与辅导员之间应建立日常周报、专门特报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掌握学生因病缺勤后,辅导员要督促学生及时到校医务室检查或安排学生到校外医院进行检查,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密切关注患病学生的身体状况、病情发展及病因。
第六条 如发现学生确诊为传染性疾病时辅导员必须第一时间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并由分管领导向学生处和后勤处报告,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患病学生密切接触者隔离工作。
第七条 学生因病不能上课者,应向辅导员出示校医务室或相关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假条。需要请假住院或者回家治疗的学生,辅导员应立即向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分管领导)汇报,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如遇学生突发疾病,未能及时出具证明者,学生必须打电话向辅导员请假,并详细说明身体状况,返校时补填请假条和出具相关医院证明。
第八条 针对开学或节假日结束之后因病未能按时返校的(患病)学生,辅导员应及时与家长联系,对学生病情进行追踪,密切关注学生诊治情况,做好详细记录。一旦发现学生确诊身患传染性疾病,要明确告知学生病愈返校时需要提交相关复课(病愈)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学校医务室应及时对确诊或疑似结核病(流行性传染性疾病)学生或其它传染病学生进行追踪管理,并根据有关文件要求进行上报。
第十条 广大师生有义务发现和报告学生健康状况异常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学生的疫情监察和报告负有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出现各类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如因疫情报告责任人原因造成校园内传染疾病传播流行或迅速蔓延,将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处制定并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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