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学校“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增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切实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及时调解与排除有关学生事务纠纷,培养学生维权意识,提高学生维权能力,促进学校稳定与发展,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成立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
第二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评议应注重维护学生正当权益,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议。
二、机构组成
第三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在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工作,下设办公室和学生事务调解中心。
第四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生事务调解中心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并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第六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与学生事务调解中心合署办公,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学生处负责人任办公室(学生事务调解中心)主任。
第八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成员分别由校领导、校办、学生处、监察处、教务处、后勤服务中心、团委、保卫科、各系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法学专业教师1名、教育学专家1名、学生代表2名组成。
第九条 各系成立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分会,由各系主任、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做好所在系一般申诉事件的调解与沟通工作,对于重大申诉事件应及时提请校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三、申诉范围
第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有关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规、违纪处分,各类行政措施或者其他有损学生正当权益,经正当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向学生事务调解中心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第十一条 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不在受理范围。
四、申诉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的各类申诉申请应在收到学校行政程序处理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交学生事务调解中心,逾期不受理。重大事件或特殊情形的可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申请后,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应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不在受理范围内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审议期间可建议对申诉人原处理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六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七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
第十八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过1/2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应将相关申诉事件的决议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单位。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对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有异议的,在接到决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该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开会。
五、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制订并负责解释,经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