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的安全,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风气和校园道德风尚,培养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回校住宿。如因各系组织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导致的迟归或夜不归宿者,必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条 周末或节假日离开系且夜不能归宿者(不含福州市籍学生),必须事前办理正常请假手续,并且在返校时及时销假。
第三条 学生迟归必须到校门口保卫科值班室进行登记。如报假名或拒不登记及翻墙进校以逃避检查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条 学生无故迟归,第一次进行教育,第二次全校通报批评,第三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学生无故彻夜不归,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除通知其家长外,并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学生迟归报假名或拒不登记及翻墙进校逃避检查者加重一级处罚。
第五条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住校生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迟归、夜不归宿或擅自在外租房居住者,在校外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含首山校区)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二○○九年七月二日